1.采掘工作面的進風流中,氧氣濃度不低于20%,二氧化碳濃度不超過0.5%
礦井害氣體最高允許濃度
名 稱 | 最高允許濃度(%) |
一氧化碳CO | 0.0024 |
氧化氮(換算成NO2) | 0.00025 |
二氧化硫SO2 | 0.0005 |
硫化氫H2S | 0.00066 |
氨NH3 | 0.004 |
井巷中的允許風流速度
井 巷 名 稱 | 允許風速(m/s) | |
最低 | 最高 | |
無設備的風井和風硐 |
| 15 |
專為升降物料的井筒 |
| 12 |
風橋 |
| 10 |
升降人員和物料的井筒 |
| 8 |
主要進、回風巷 |
| 8 |
架線電機車巷道 | 1.0 | 8 |
運輸機巷、采區(qū)進、回風巷 | 0.25 | 6 |
采煤工作面、掘進中的煤巷和半煤巖巷 | 0.25 | 4 |
掘進中的巖巷 | 0.15 | 4 |
其他通風人行巷道 | 0.15 |
|
設有梯子間的井筒或修理中的井筒,風速不得超過8m/s;
2.進風井口以下的空氣溫度(干球溫度,下同)必須在2℃以上。
生產礦井采掘工作面空氣溫度不得超過26℃,機電設備硐室的空氣溫度不得超過30℃;當空氣溫度超過時,必須縮短超溫地點工作人員的工作時間,并給予高溫保健待遇。
采掘工作面的空氣溫度超過30℃、機電設備硐室的空氣溫度超過34℃時,必須停止作業(yè)。
3.按井下同時工作的最多人數計算,每人每分鐘供給風量不得少于4m3。煤礦企業(yè)應根據具體條件制定風量計算方法,至少每5年修訂1次。
4.礦井必須建立測風制度,每10天進行1次全面測風。
5.掘進巷道貫通前,綜合機械化掘進巷道在相距50m前、其他巷道在相距20m前,必須停止一個工作面作業(yè),做好調整通風系統(tǒng)的準備工作。
6.箕斗提升井兼作回風井時,井上下裝、卸裝置和井塔(架)必須有完善的封閉措施,其漏風率不得超過15%,并應有可靠的防塵措施。裝有帶式輸送機的井筒兼作風井使用時,井筒中的風速不得超過6m/s,且必須裝設甲烷斷電儀。
7.箕斗提升井或裝有帶式輸送機的井筒兼作風井時,箕斗提升井筒中的風速不得超過6m/s、裝有帶式輸送機的井筒中的風速不得超過4m/s,并應有可靠的防塵措施,井筒中必須裝設自動報警滅火裝置和敷設消防管路。
8.生產水平和采區(qū)必須實行分區(qū)通風。
準備采區(qū),必須在采區(qū)構成通風系統(tǒng)后,方可開掘其他巷道。采煤工作面必須在采區(qū)構成完整的通風、排水系統(tǒng)后,方可回采。
高瓦斯礦井、有煤(巖)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險的礦井的每個采區(qū)和開采容易自燃煤層的采區(qū),必須設置至少1條專用回風巷;低瓦斯礦井開采煤層群和分層開采采用聯合布置的采區(qū),必須設置1條專用回風巷。
采區(qū)進、回風巷必須貫穿整個采區(qū),嚴禁一段為進風巷、一段為回風巷。
9.采、掘工作面應實行獨立通風。
同一采區(qū)內,同一煤層上下相連的2個同一風路中的采煤工作面、采煤工作面與其相連接的掘進工作面、相鄰的2個掘進工作面,布置獨立通風有困難時,在制定措施后,可采用串聯通風,但串聯通風的次數不得超過1次。
開采有瓦斯噴出或有煤(巖)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險的煤層時,嚴禁任何2個工作面之間串聯通風。
10.有煤(巖)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險的采煤工作面不得采用下行通風。
11.礦井必須采用機械通風。
主要通風機的安裝和使用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主要通風機必須安裝在地面;裝有通風機的井口必須封閉嚴密,其外部漏風率在無提升設備時不得超過5%,有提升設備時不得超過15%。
(二)必須保證主要通風機連續(xù)運轉。
(三)必須安裝2套等能力的主要通風機裝置,其中1套備用,備用通風機必須能在10min內開動。生產礦井現有的2套不同能力的主要通風機,在滿足生產要求時,可繼續(xù)使用。
(四)嚴禁采用局部通風機或風機群作為主要通風機使用。
(五)裝有主要通風機的出風井口應安裝防爆門,防爆門每6個月檢修1次。
(六)至少每月檢查1次主要通風機。改變通風機轉數或葉片角度時,必須經礦技術負責批準。
(七)新安裝的主要通風機投入使用前,必須進行1次通風機性能測定和試運轉工作,以后每5年進行1次性能測定。
12.生產礦井主要通風機必須裝有反風設施,并能在10min內改變巷道中的風流方向;風流方向改變后,主要通風機的供給風量不應小于正常供風量的40%。
每季度應至少檢查1次反風設施,每年應進行1次反風演習;礦井通風系統(tǒng)有較大變化時,應進行1次反風演習。
13.嚴禁主要通風機房兼作他用。主要通風機房內必須安裝水柱計、電流表、軸承溫度計等儀表,還必須有直礦通調度室的電話,并有反風操作系統(tǒng)圖、司機崗位責任制和操作規(guī)程。主要通風機的運轉應由專職司機負責,司機應每小時將通風機運轉情況記入運轉記錄簿內;發(fā)現異常,立即報告.
14.壓入式局部通風機和啟動裝置,必須安裝在進風巷道中,距掘進巷道回風口不得小于10m;
嚴禁使用3臺以上(含3臺)局部通風機同時向1個掘進工作面供風。不得使用1臺局部通風機同時向2個作業(yè)的掘進工作面供風。
1.礦井瓦斯等級,根據礦井相對瓦斯涌出量、礦井絕對瓦斯涌出量和瓦斯涌出形式劃分為:
(一)低瓦斯礦井:礦井相對瓦斯涌出量小于或等于10m3/t且礦井絕對瓦斯涌出量小于或等于40m3/min。
(二)高瓦斯礦井:礦井相對瓦斯涌出量大于10m3/t或礦井絕對瓦斯涌出量大于40m3/min。
(三)煤(巖)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礦井。
2.低瓦斯礦井中,相對瓦斯涌出量大于10m3/t或有瓦斯噴出的個別區(qū)域(采區(qū)或工作面)為高瓦斯區(qū),該區(qū)應按高瓦斯礦井管理。
3.礦井總回巷或一翼回風巷中瓦斯或二氧化碳濃度超過0.75%時,必須立即查明原因,進行處理。
4.采區(qū)回風巷、采掘工作面回風巷風流中瓦斯?jié)舛瘸^1.0%或二氧化碳濃度超過1.5%時,必須停止工作,撤出人員,采取措施,進行處理。
5.裝有礦井安全監(jiān)控系統(tǒng)的機械化采煤工作面、水采和煤層厚度小于0.8m的保護層的采煤工作面,經抽放瓦斯(抽放率25%以上)和增加風量已達到最高允許風速后,其回風巷風流中瓦斯?jié)舛热圆荒芙档偷?.0%以下時,回風巷風流中瓦斯最高允許濃度為1.5%,但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工作面的風流控制必須可靠。
(二)必須保持通風巷的設計斷面。
(三)必須配有專職瓦斯檢查工。
6.采煤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或等于20m3/min、進回風巷道凈斷面8m2以上,經抽放瓦斯達到《煤礦瓦斯抽采基本指標》的要求和增大風量已達到最高允許風速后,其回風巷風流中瓦斯?jié)舛热圆环媳疽?guī)程第一百三十六條規(guī)定的,由企業(yè)主要負責人審批后,可采用專用排瓦斯巷,專用排瓦斯巷的設置必須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工作面風流控制必須可靠。
(二)專用排瓦斯巷必須在工作面進回風巷道系統(tǒng)之外另外布置,并編制專門設計和制定專項安全技術措施;嚴禁將工作面回風巷作為專用排瓦斯巷管理。
(三)專用排瓦斯巷回風流的瓦斯?jié)舛炔坏贸^2.5%,風速不得低于0.5m/s;專用排瓦斯巷進行巷道維修工作時,瓦斯?jié)舛缺仨毜陀?.0%。
(四)專用排瓦斯巷及其輔助性巷道內不得進行生產作業(yè)和設置電氣設備。
(五)專用排瓦斯巷內必須使用不燃性材料支護,并應當有防止產生靜電、摩擦和撞擊火花的安全措施。
(六)專用排瓦斯巷必須貫穿整個工作面推進長度且不得留有盲巷。
(七)專用排瓦斯巷內必須安設甲烷傳感器,甲烷傳感器應當懸掛在距專用排瓦斯巷回風口10—15m處,當甲烷濃度達到2.5%時,能發(fā)出報警信號并切斷工作面電源,工作面必須停止工作,進行處理。
(八)專用排瓦斯巷禁止布置在易自燃煤層中。
7.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業(yè)地點風流中瓦斯?jié)舛冗_到1.0%時,必須停止用電鉆打眼;爆破地點附近20m以內風流中瓦斯?jié)舛冗_到1.0%時,嚴禁爆破。
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業(yè)地點風流中、電動機或其開關安設地點附近20m以內風流中的瓦斯?jié)舛冗_到1.5%時,必須停止工作,切斷電源,撤出人員,進行處理。
采掘工作面及其他巷道內,體積大于0.5m3的空間內積聚的瓦斯?jié)舛冗_到2.0%時,附近20m內必須停止工作,撤出人員,切斷電源,進行處理。
對因瓦斯?jié)舛瘸^規(guī)定被切斷電源的電氣設備,必須在瓦斯?jié)舛冉档?.0%以下時,方可通電開動。
8.采掘工作面風流中二氧化碳濃度達到1.5%時,必須停止工作,撤出人員人員,查明原因,制定措施,進行處理。
9.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礦井,必須建立地面永久抽放瓦斯系統(tǒng)或井下臨時抽放瓦斯系統(tǒng):
(一)1個采煤工作面的瓦斯涌出量大于5m3/min或1個掘進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3m3/min,用通風方法解決瓦斯不合理的。
(二)礦井絕對瓦斯涌出量達到以下條件的:
1. 大于或等于40m3/min;
2. 年產量1.0-1.5Mt的礦井,大于30m3/min;
3. 年產量0.6-1.0Mt的礦井,大于25m3/min;
4. 年產量0.4-0.6Mt的礦井,大于20m3/min;
5. 年產量小于或等于0.4Mt的礦井,大于15m3/min;
6. 開采有煤與瓦斯突出危險煤層的。
10.礦井必須建立瓦斯、二氧化碳和其他有害氣體檢查制度,并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礦長、礦技術負責人、爆破工、采掘區(qū)隊長、工程技術人員、班長、流動電鉗工下井時,必須攜帶便攜式甲烷檢測儀。瓦斯檢查工必須攜帶便攜式光學甲烷檢測儀。安全監(jiān)測工必須攜帶便攜式甲烷報警儀或便攜式光學甲烷檢測儀。
(二)所有采掘工作面、硐室、使用中的機電設備的設置地點、有人員作業(yè)的地點都應納入檢查范圍。
(三)采掘工作面的瓦斯?jié)舛葯z查次數如下:
1.低瓦斯礦井中每班至少2次;
2.高瓦斯礦井中每班至少3次;
3.有煤(巖)與瓦斯突出危險的采掘工作面,有瓦斯噴出危險的采掘工作面和瓦斯較大、變化異常的采掘工作面,必須有專人經常檢查,并安設甲烷斷電儀。
(四)采掘工作面二氧化碳濃度應每班至少檢查2次;有煤(巖)與二氧化碳突出危險的采掘工作面,二氧化碳涌出量較大、變化異常的采掘工作面,必須有專人經常檢查二氧化碳濃度。本班未進行工作的采掘工作面,瓦斯和二氧化碳應每班至少檢查1次;可能涌出或積聚瓦斯或二氧化碳的硐室和巷道的瓦斯或二氧化碳每班至少檢查1次。
(五)瓦斯檢查人員必須執(zhí)行瓦斯巡回檢查制度和請示報告制度,并認真填寫瓦斯檢查班報。每次檢查結果必須記入瓦斯檢查班報手冊和檢查地點的記錄牌上,并通知現場工作人員。瓦斯?jié)舛瘸^本規(guī)程有關條文的規(guī)定時,瓦斯檢查工有權責令現場人員停止工作,并撤到安全地點。
(六)在有自然發(fā)火危險的礦井,必須定期檢查一氧化碳濃度、氣體溫度等變化情況。
(七)井下停風地點柵欄外風流中的瓦斯?jié)舛让刻熘辽贆z查1次,擋風墻外的瓦斯?jié)舛让恐苤辽贆z查1次。
1.新礦井的地質精查報告中,必須有所有煤層的煤塵爆炸性鑒定資料。生產礦井每延深一個新水平,應進行1次煤塵爆炸性試驗工作。
2.對產生煤(巖)塵的地點應采取防塵措施:
(二)采煤工作面應采取煤層注水防塵措施,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除外:
1. 圍巖有嚴重吸水膨脹性質、注水后易造成頂板或底板變形,或者地質情況復雜、頂板破壞嚴重,注水后影響采煤安全的煤層;
2. 注水后會影響采煤安全或造成勞動條件惡化的薄煤層;
3. 原有自然水分或防滅火灌漿后水分大于4%的煤層;
4. 孔隙率小于4%的煤層;
5. 煤層很松軟、破碎,打鉆孔時易塌孔、難成孔的煤層;
6. 采用下行垮落法開采近距離煤層群或分層開采厚煤層,上層或上分層的采空區(qū)采取灌水防塵措施的下一層或下一分層。
(三)炮采工作面應采取濕式打眼,使用水炮泥;爆破前、后應沖洗煤壁,爆破時應噴霧降塵,出煤時灑水。
(五)采煤工作面回風巷應安設風流凈化水幕。
(六)井下煤倉放煤口、溜煤眼放煤口、輸送機轉載點和卸載點,以及地面篩分廠、破碎車間、帶式輸送機走廊、轉載點等地點,都必須安設噴霧裝置或除塵器,作業(yè)時進行噴霧降塵或用除塵器除塵。
3.礦井每年應制定綜合防塵措施、預防和隔絕煤塵爆炸措施及管理制度,并組織實施。
礦井應每周至少檢查1次煤塵隔爆設施的安裝地點、數量、水量或巖粉量及安裝質量是否符合要求。
甲烷傳感器的報警濃度、斷電濃度、復電濃度和斷電范圍
甲烷傳感器設置地點 | 報警濃度%CH4 | 斷電濃度%CH4 | 復電濃 度%CH4 | 斷電范圍 |
低瓦斯和高瓦斯 礦井的采煤工作面 | ≥1.0 | ≥1.5 | <1.0 | 工作面及其回風巷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 |
煤(巖)與瓦斯突出 礦井的采煤工作面 | ≥1.0 | ≥1.5 | <1.0 | 工作面及其進、回風巷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 |
高瓦斯和煤(巖)與瓦斯突出礦井的采煤工作面回風巷 | ≥1.0 | ≥1.0 | <1.0 | 工作面及其回風巷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 |
本規(guī)程第136條規(guī)定的裝有礦井安全監(jiān)控系統(tǒng)的采煤工作面回風巷 | ≥1.0 | ≥1.5 | <1.5 | 工作面及其回風巷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 |
專用排瓦斯巷 | ≥2.5 | ≥2.5 | <2.5 | 工作面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 |
煤(巖)與瓦斯突出礦井采煤工作面進風巷 | ≥0.5 | ≥0.5 | <0.5 | 進風巷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 |
采用串聯通風的被串采煤工作面進風巷 | ≥0.5 | ≥0.5 | <0.5 | 被串采煤工作面及進風巷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 |
采煤機 | ≥1.0 | ≥1.5 | <1.0 | 采煤機電源 |
低瓦斯、高瓦斯、煤(巖)與瓦斯突出礦井的煤巷、半煤巖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巖巷掘進工作面 | ≥1.0 | ≥1.5 | <1.0 | 掘進巷道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 |
高瓦斯、煤(巖)與瓦斯突出礦井的煤巷、半煤巖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巖巷掘進工作面回風流中 | ≥1.0 | ≥1.0 | <1.0 | 掘進巷道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 |
采用串聯通風的被串掘進工作面局部通風機前 | ≥0.5 | ≥0.5 | <0.5 | 被串掘進巷道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 |
掘進機 | ≥1.0 | ≥1.5 | <1.0 | 掘進機電源 |
回風流中機電設備硐室的進風側 | ≥0.5 | ≥0.5 | <0.5 | 機電設備硐室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 |
高瓦斯礦井進風的主要運輸巷道內使用架線電機車時的裝煤點和瓦斯涌出巷道的下風流處 | ≥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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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煤(巖)與瓦斯突出礦井和瓦斯噴出區(qū)域中,進風的主要運輸巷道內使用的礦用防爆特殊型蓄電池機車 | ≥0.5 | ≥0.5 | <0.5 | 機車電源 |
在煤(巖)與瓦斯突出礦井和瓦斯噴出區(qū)域中,主要回風巷道內使用的礦用防爆特殊型蓄電池機車 | ≥0.5 | ≥0.7 | <0.7 | 機車電源 |
兼做回風井的裝有帶式輸送機的井筒 | ≥0.5 | ≥0.7 | <0.7 | 井筒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 |
瓦斯抽放泵站室內 | ≥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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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瓦斯時的瓦斯抽放泵站輸出管路中 |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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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利用瓦斯、采用干式抽放瓦斯設備的瓦斯抽放泵站輸出管路中 | ≤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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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下臨時抽放瓦斯泵站下風側柵欄外 | ≥1.0 | ≥1.0 | <1.0 | 抽放瓦斯泵 |
1.在礦井井田范圍內發(fā)生過煤(巖)與瓦斯突出(簡稱突出,下同)的煤層或者經鑒定有突出危險的煤層為突出煤層;在礦井的開拓、生產范圍內有突出煤層的礦井為突出礦井。
煤礦發(fā)生生產安全事故,經事故調查認定為突出事故的,發(fā)生事故的煤層即為突出煤層,該礦井即為突出礦井。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立即進行突出煤層鑒定;鑒定未完成前,應當按照突出煤層管理:
(一)煤層有瓦斯動力現象的。
(二)煤層瓦斯壓力達到或者超過0.74MPa的。
(三)相鄰礦井開采的同一煤層發(fā)生突出事故或被鑒定為突出煤層的。
1.對于有突出危險煤層,應采取開采保護層或預抽煤層瓦斯等區(qū)域性防治突出措施。
1.井巷揭穿突出煤層和在突出煤層中進行采掘作業(yè)時,必須采取遠距離爆破、避難硐室、反向風門、壓風自救系統(tǒng)等安全防護措施。
突出礦井的入井人員必須攜帶隔離式自救器;采掘工作業(yè)時,隔離式自救器應當懸掛或存放在其3m的范圍內?!?/span>
2.震動爆破應一次全斷面揭穿或揭開煤層。如果未能一次揭穿煤層,在掘進剩余部分時(包括掘進煤層和進入底(頂)板2m范圍內),必須按震動爆破的安全要求進行爆破作業(yè)。
采取金屬骨架措施揭穿煤層后,嚴禁拆除或回收骨架。
揭穿或揭開煤層后,在石門附近30m范圍內掘進煤巷時,必須加強支護。
第二部分 監(jiān)測監(jiān)控
一.甲烷傳感器的設置
1.甲烷傳感器應垂直懸掛在巷道上方風流穩(wěn)定的位置,距頂板(頂梁)不得大于300mm,距巷道側壁不得小于200mm,并應安裝維護方便,不影響行人和行車。
2. 甲烷傳感器的報警濃度、斷電濃度、復電濃度和斷電范圍
甲烷傳感器設置地點 | 甲烷傳感器編號 | 報警濃度 | 斷電濃度 | 復電濃度 | 斷電范圍 |
采煤工作面上隅角 | T0 | ≥1.0%CH4 | ≥1.5%CH4 | <1.5%CH4 | 工作面及其回風巷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 |
低瓦斯和高瓦斯礦井的采煤工作面 | T1 | ≥1.0%CH4 | ≥1.5%CH4 | <1.0%CH4 | 工作面及其回風巷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 |
煤與瓦斯突出礦井的采煤工作面 | T1 | ≥1.0%CH4 | ≥1.5%CH4 | <1.0%CH4 | 工作面及其進、回風巷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 |
采煤工作面回風巷 | T2 | ≥1.0%CH4 | ≥1.0%CH4 | <1.0%CH4 | 工作面及其回風巷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 |
高瓦斯、煤與瓦斯突出礦井回采工作面進風巷 | T3 | ≥0.5%CH4 | ≥0.5%CH4 | <0.5%CH4 | 進風巷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 |
采用串聯通風的被串采煤工作面進風巷 | T4 | ≥0.5%CH | ≥0.5%CH4 | <0.5%CH4 | 被串采煤工作面及其進回風巷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 |
采用兩條以上巷道回風的采煤工作面第二、第三條回風巷 | T5 | ≥1.0%CH4 | ≥1.5%CH4 | <1.0%CH4 | 工作面及其回風巷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 |
T6 | ≥1.0%CH4 | ≥1.0%CH4 | <1.0%CH4 | ||
專用排瓦斯巷 | T7 | ≥2.5%CH4 | ≥2.5%CH4 | <2.5%CH4 | 工作面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 |
有專用排瓦斯巷的采煤工作面混合回風流處 | T8 | ≥1.0%CH4 | ≥1.0%CH4 | <1.0%CH4 | 工作面內及其回風巷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 |
高瓦斯、煤與瓦斯突出礦井采煤工作面回風巷中部 |
| ≥1.0%CH4 | ≥1.0%CH4 | <1.0%CH4 | 工作面及其回風巷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 |
采煤機 |
| ≥1.0%CH4 | ≥1.5%CH4 | <1.0%CH4 | 采煤機電源 |
煤巷、半煤巖巷和有瓦斯涌出巖巷的掘進工作面 | T1 | ≥1.0%CH4 | ≥1.5%CH4 | <1.0%CH4 | 掘進巷道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 |
煤巷、半煤巖巷和有瓦斯涌出巖巷的掘進工作面回風流中 | T2 | ≥1.0%CH4 | ≥1.0%CH4 | <1.0%CH4 | 掘進巷道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 |
采用串聯通風的被串掘進工作面局部通風機前 | T3 | ≥0.5%CH4 | ≥0.5%CH4 | <0.5%CH4 | 掘進巷道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 |
≥1.5%CH4 | ≥1.5%CH4 | <0.5%CH4 | 包括局部通風機在內的掘進巷道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 | ||
高瓦斯礦井雙巷掘進工作面混合回風流處 | T3 | ≥1.5%CH4 | ≥1.5%CH4 | <1.0%CH4 | 包括局部通風機在內的全部非本質安全電源 |
高瓦斯和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掘進巷道中部 |
| ≥1.0%CH4 | ≥1.0%CH4 | <1.0%CH4 | 掘進巷道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 |
掘進機 |
| ≥1.0%CH4 | ≥1.5%CH4 | <1.0%CH4 | 掘進機電源 |
采區(qū)回風巷 |
| ≥1.0%CH4 | — | — |
|
一翼回風巷及總回風巷 |
| ≥0.75%CH4 | — | — |
|
回風流中的機電硐室的進風側 |
| ≥0.5%CH4 | ≥0.5%CH4 | <0.5%CH4 | 機電硐室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 |
使用架線電機車的主要運輸巷道內裝煤點處 |
| ≥0.5%CH4 | ≥0.5%CH4 | <0.5%CH4 | 裝煤點處上風流100米內及其下風流的架空線電源和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 |
高瓦斯礦井進風的主要運輸巷道內使用架線電機車時,瓦斯涌出巷道的下風流處 |
| ≥0.5%CH4 | ≥0.5%CH4 | <0.5%CH4 | 瓦斯涌出巷道上風流100米內及其下風流的架空線電源和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 |
礦用防爆特殊型蓄電池電機車內 |
| ≥0.5%CH4 | ≥0.5%CH4 | <0.5%CH4 | 機車電源 |
礦用防爆特殊型柴油機車內 |
| ≥0.5%CH4 | ≥0.5%CH4 |
|
|
兼做回風井的裝有帶式輸送機的井筒 |
| ≥0.5%CH4 | ≥0.7%CH4 | <0.7%CH4 | 井筒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 |
回風巷道內電氣設備上風側 |
| ≥1.0%CH4 | ≥1.0%CH4 | <1.0%CH4 | 回風巷道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 |
井下煤倉上方、地面選煤廠煤倉上方 |
| ≥1.5%CH4 | ≥1.5%CH4 | <1.5%CH4 | 貯煤倉運煤的各類運輸設備 |
封閉的地面選煤廠內 |
| ≥1.5%CH4 | ≥1.5%CH4 | <1.5%CH4 | 選煤廠內全部電氣設備 |
封閉的帶式輸送機地面走廊內, 帶式輸送機滾筒上方 |
| ≥1.5%CH4 | ≥1.5%CH4 | <1.5%CH4 | 帶式輸送機地面走廊內全部電氣設備 |
地面瓦斯抽放泵站室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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